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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文件辽宁工大发〔2014〕239号——————————————————————关于印发《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等的通知各教学、教辅单位,研究院(所),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和高职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14年9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2014年10月13日————————————————————————————抄送: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党委各部委办、校
2、工会、团委。————————————————————————————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印发————————————————————————————-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提高研究生待遇,促进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以及《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
3、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37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资助对象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基本学制年限内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MBA学员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按时报到注册缴纳学费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资助标准-9-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直博生及硕博连读生,根据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
4、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三、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每年10个月发放,其中每年7月、8月停发,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筹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提前毕业、结业、退学、转学的研究生自通知离校次月起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四、其他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9-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9日校长
5、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以及《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376号)等,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研究生是指我校2014年起纳入全国研究
6、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MBA及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必须按时报到注册缴纳学费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三条学业奖学金资金来源为省专项拨款、学费收入、学校事业费收入、科研经费以及学校自筹资金等,专款专用。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纪委监察室、审计处、科学技术处、学科规划发展处-9-等部门负责人、各学院负责人以及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究生院作为其办事机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
7、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第二章学业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比例与标准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有考试舞弊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及受学校行政处分、司法机关行政、刑事处罚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5.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按学校培养计划在校全职学习。第七条直博生及硕博连读生,根据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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