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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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舒城县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师德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本县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或教辅人员违反师德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进行处理。本县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处理所在单位中发生的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第三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

2、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担任管理职务的,予以免职或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予以辞退(解聘)或给予开除处分。(一)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法上访等活动,或公开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论。(二)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等行为。(有本款规定的行为,依据六安市和舒城县教育局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或处分)(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讽刺、挖苦、歧视、侮辱学生;(四)索要、收受学生家长钱物,或要求学生家长为其谋取非法利益;(五)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便利,收受

3、各类招生学校钱物,为其谋取利益;(六)在学校招生工作中,有擅自向考生及家长承诺录取等行为,或随意解释误导家长,扰乱招生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七)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八)擅自缺课、调课或离开教学岗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九)擅自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十)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安全和健康,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十一)违反社会公德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教师形象;(十二)

4、其他违反师德行为。第四条 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宽严相济、处理恰当”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屡教不改、干扰调查的,可从重、加重处分。第六条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可视其情节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教师资格;对违反师德行为得到的经济利益,应予以追缴或清退。第七条对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党员,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按照党员管理权限,由同级或上级党组织依据《中国

5、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违反师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对违反师德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其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参评先进、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第九条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教师,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处分结果的使用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条 教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予以辞退(解聘)或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

6、的行政处分。第十一条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十二条教师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且改正错误的,处分期满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解除处分。第十三条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未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对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并给予通报批评。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舒城县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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