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0002339
大小:41.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7-17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163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163号)(2008年修正本)核心提示: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发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江苏省政府令第163号【发布日期】1999-08-30【生效日期】1999-10-01【效力】【备注】根据2002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江
2、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以及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产品。 第三
3、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质量监督检验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 第六条鼓励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4、人,应当给予奖励;对名牌产品应当采取措施给予保护。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由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产品目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产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 (四)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产品; (五)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涉嫌
5、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关活动; (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收据、帐册、凭证、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产品质量; (四)在监督检查中,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法予以登记保存或者封存; (五)对立案查处的质量违法案件,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时,按照其职责范围行使有关职权。 第九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流通领域质量问题反映较多的商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检查。 第十条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6、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在制定统一计划时,应当防止重复检验。监督检验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计划组织实施,任何部门不得超出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验。凡已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都不得对该企业同种产品实施重复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违反统一计划的监督检验,受检者有权拒绝。监督检验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凡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不合格产品不得
7、销售和用于经营性服务。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二)经济合同、产品标识、广告宣传中明示的或者以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和考核合格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法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应当由法定检验机构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监督检验所需样品,由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向受检者随机抽取。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在抽样时,应当出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