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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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医学科研计划管理,促进医学科技发展,根据上级计划下达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计划管理包括课题申报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审查。第三条我院将采取倾斜政策,大力支持和发展重点、优势学科,提倡国际、国内及科室间协作,注意保持科研的连续性及先进性,努力提高课题层次,逐渐形成我院的科研优势。对积极纳入计划管理的课题给予经费支持。第四条科研项目周期:应用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二年,基础理论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三

2、年。第五条科学研究项目来源如下:1、市科技局和卫生局下达的科学研究任务。2、与社会各单位合作的项目(包括委托、协作、联合、攻关、咨询等)。3、医院自选的科学研究项目(包括院创新、攻关课题、院一般课题等)。第二章申报要求第六条申请研究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研究目的明确,内容具体,题目与内容相一致。2、先进性研究内容新颖,有创造性,有一定技术难度。所用指标先进,研究起点高,预计可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3、科学性立题有足够的信息量和充分的依据,课题设计科学严密,技术方法先进可行、实验手段、动物、试剂符合标准

3、,样本量满足统计学要求,分析、判断、推理合乎逻辑,研究结果具有可重复性。4、可行性项目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的技术力量强,能胜任研究工作,具备基本的实验研究条件和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进度安排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组织措施落实。第七条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的选题要瞄准国际前沿,结合国情特色及学科优势,突出创新性,并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临床应用及开发研究要向高新技术、大项目及产、学、研结合方向倾斜,注重开发及推广应用。第八条院自选课题的选题与立项工作,凡承担院自选课题,研究情况较理想者,鼓励滚动申报上级部门课题

4、。第九条申请者条件与资格: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药、护、技及管理人员,有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者不受职称限制。2、已有2项立项课题(不包括院自选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再申报厅、市级以上课题;无正当理由未执行计划进度或根本无法进行研究的课题负责人,自立项年度起,两年内不得再申报课题。3、执行计划且完成情况好的科室和个人、各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人员、各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院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申报课题予以优先考虑。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十条每年第三季度,在全院范围内征集下一年度的科研课题。申报者到科研处领取《检

5、索申请表》及《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第十一条申报前课题负责人务必到图书馆(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检索机构)进行文献检索,并开具检索证明。申报者填写《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打印一式两份,附检索证明及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及摘要一份报所在科室。经科室组织评审、排序,形成汇总表(内容包括科室、次序、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课题负责人、评分等),存入软盘并打印一份,由科主任签字。汇总软盘、汇总表连同《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以科室为单位报科研处,未排序者以上报的自然顺序为准。第十二条课题征集完毕后,科研处组织院学术委员会及其

6、他相关专家对课题按专业组进行评审、打分,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各专业组专家意见,按课题实际情况及立项部门要求择优上报上级部门。申报省部级以上课题时,须经课题申报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查和提出修改意见后方可上报。第十三条完成各级项目上报后,根据我院实际情况进行筛选,确定本年度院自选课题。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十四条各科室与社会企事业单位联合、协作的科研项目,双方明确承担的任务和责任,签定合同,在手续完备后由科研处统一管理。第十五条获资助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组,必须按计划规定的内容、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各级科

7、研项目获得立项后,在科研处及计财处监督管理下,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有支配使用权。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具体规定见《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在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若涉及改动研究内容与指标、终止计划实施、延长时间、更换题目或项目负责人变动等情况,项目组须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理由,提出调整方案或拟采取的措施,经科研处审查后上报计划下达部门,获得批准后再行变动。第十八条研究计划执行中,除上级立项部门要求填报的科研计划项目进度调查表外,科研处将定期对包括院自选课题在内的全部在研课题进行进度

8、调查,由课题负责人如实填写《科技计划项目进度调查表》。调查所得结果将作为科研经费配备、是否继续支持研究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无正当理由未执行计划进度或根本无法进行研究的项目组,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终止项目、撤消计划或收回已拨科研经费等处理,两年内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课题。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课题的学术、技术、经费及研究任务的完成等全面负责,课题组成员做到科学分工,团结合作,按期完成科研任务。不参加实际工作的人员不得在课题组挂名。第五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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