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春天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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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安春天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收费范围第一条 金安春天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二条 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第四条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车辆停放服务管理;(五)做好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六)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八)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

2、服务内容。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采取包干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四)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七)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符合

3、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小区内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意见。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应接受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监督。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综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经业主(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第十一条 物业综合服务费(含住宅跃层或阁楼的

4、),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第十二条 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第十三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双方另有约定的

5、除外,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第十四条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及时到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交纳。第十五条 物业公司在收费前,应当向物业所在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公司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级标准。第四章停车收费第十七条 小区内符合规划配置要求的共用车位、车库(含地下、地面)、地面停车场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按规定标准可以收取停放服务费(见附件2)。业主

6、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第十九条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第五章共用设施设备收费第二十条小区内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等设施设备运行费,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得另行分摊收取。二次供水未移交给供水部门的供水设备,其增压水泵运行费用可据实分摊收取,接受监督。第二十一条 非城市集中供暖

7、(冷)单位直收到户的集中供暖(冷)系统、中央空调的物业小区,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收取。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合理约定,并在销售物业时告知物业买受人。第二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第二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综合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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