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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施工企业施工实用工艺实用标准编写指南设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实用文档施工企业施工工艺标准编写指南为统一施工工艺标准的编写,确保施工工艺标准的编写质量,指导编写施工工艺标准,规范施工工艺标准的编写内容和格式,特制定本指南。一、工艺标准的编写原则在编写工艺标准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工艺标准的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2.一个工艺标准应主要针对某个分部(子分部)中的分项工程编写,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3.工艺标准文本中不应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4.工艺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国家现行规范、规程的要求;5.工艺标准中高于国家现行规范、规定要求的部分应用红颜色字体标出;二
2、、工艺标准的编写内容工艺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1.前引部分(仅用于分部(子分部)工程)1)封面;2)扉页;3)前言;4)目次;5)总则2.正文部分(适用于每个工艺标准)1适用范围2基本规定3施工准备3.1技术准备及要求3.2材料准备及要求3.3主要机具4.4作业条件4施工工艺4.1工艺流程4.2操作工艺5质量标准5.1主控项目5.2一般项目文案大全实用文档6成品保护7安全、环保措施7.1安全措施7.2环保措施8质量记录三、工艺标准的文本要求工艺标准的文本格式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
3、建标[2008]18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编写。文案大全实用文档附件: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
4、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第二章标准构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公告;4、前言;5、目次。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三、补充部分1、附录;2、标准用词说明;3、引用标准名录。第二节前引部分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第九条标准编
5、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文案大全实用文档表示。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50×××-20××”表示。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对象)(用途)(特征名)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四、
6、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第十一条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标题及公告号;二、标准名称和编号;三、标准实施日期;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制的,用文字表明;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六、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二、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对修订的标准,还应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应采用“
7、本标准(规范、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同时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的负责部门;四、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以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单位名称、邮编和通信地址;五、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必要时,还可包括参加单位名单。第十三条参加单位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贡献比较突出的,同时而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可作为标准的参加单位;二、参加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名单之后顺序编排。第十四条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8、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并应以签名为准;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名单之后另行编排。第十五条标准正文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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