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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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

2、、择优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专业发展、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综合管理。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  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系,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目录予以明确。  第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各职组、职系可以按照职位特点、任职资格、权责轻重等,由高到低设主任、主管、

3、助理等职务并划分为若干职级。  各职组、职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的层级、名称等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设置。  第七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任职条件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职数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设定,对部分职组、职系的主管级以下职务可不设职数限制。  第八条市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编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说明,对各职位的主要职责和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聘任、考核

4、、职务任免与升降等的重要依据。第三章招聘  第九条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一般从本职系的最低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确因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从主管或主任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  第十条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一般应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主任级以上职位,可采用选聘方式聘任。  第十一条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明确招聘职位的职组、职系、职级与入职薪级。  第十二

5、条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根据职位说明和工作实际设置报考资格条件,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如下规定设置职位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  (一)最低学历学位及专业要求:助理级职位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主管级职位要求具有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并取得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主任级职位要求具有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年龄:一般在3

6、5周岁以下。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主任级职位可放宽到40周岁。  第十四条选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如下规定设置职位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  (一)学历学位:要求具有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对行政机关紧缺急需的特殊专业技术类人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学位条件;  (二)专业技术资格:要求具备相应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年龄:45周岁以下。属于本市认定的国家级、地方级领军人才的,可放宽至50周岁。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选聘专业技术类公

7、务员的组织方式、权限、程序等按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职务任免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招聘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晋升或者

8、降低职级的;  (三)转任的;  (四)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五)其它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二十一条新招聘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应聘职位明确的职组、职系、职级和入职薪级任职定级。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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