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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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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债权人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公正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企业)进行的清算。 第三条 企业清算
2、工作的管理,由审批企业的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监督清算。 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应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经审批机构批准解散,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被审批机构依法撤销,对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的清理结算。 第五条 企业清算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平合理、保护债权人及中外投资者的合
3、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原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 第六条 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企业资产能够抵偿债务,并且董事会或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能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按照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企业资产不能抵偿债务,或无法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审批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投资者的任何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或依其职权决定企业按照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普通清算不能正常进行,债权人、董事会或投资者的任何一方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可以转入特别清算程序。 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
4、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其破产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自开始清算之日起,除为清算目的或经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而进行的民事活动外,应停止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普通清算程序 第八条 企业开始清算的日期,按不同情况分为三种: 一、经营期满之日; 二、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经审批机构批准解散之日; 三、被撤销或被吊销执照之日。 第九条 企业清算期,从开始清算之日起至企业向财政、税务机关提交清算结束报告并在工商
5、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之日止,期限为9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审批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组成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人组成,并推举主任一人。 清算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委派董事或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 经董事会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财务人员组成清算工作小组,处理具体清算事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自企业开始清算之日起7日内,将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审批机构备案。 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审批
6、机构应当在接到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 第十二条 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通过,可以解任或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 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 二、债权人请求并确有正当理由; 三、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四、其他原因。 董事会解任或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必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审批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全面负责各项清算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 二
7、、管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有关报表;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企业债权和清偿企业债务; 六、追回投资者应缴未缴款项(含注册资本未入资或虚假入资部分);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编写清算结束报告; 九、办理有关注销企业登记事项; 十、办理其它清算事务。 第十四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处理清算事务,应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清算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8、工作。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清算方案,须经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成立后,立即通知企业有关人员在10天内将企业的决算报表、财务帐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它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第十八条 对董事会作出的有关清算的各项决定,清算委员会、董事会成员或者债权人认为有明显错误时,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7日内向企业主管部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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