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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冀政办[2001]13号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01]13号各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及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1本省及省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总称。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除财政预算内、外拨款之外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
3、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 (三)审核、汇编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四)编制政府采购目录方案; (五)审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
4、商资格; (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同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七)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21)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组织采购;对采购中心无能力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八)负责对定点采购的管理,与定点单位签定定点合同,对定点单位合同履行情况、事业行政单位定点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十)建立和管理同级政府采购网站; (十一)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上
5、报; (十二)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十三)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四)指导下级政府采购工作; (十五)处理政府采购中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 各级采购办与采购中心必须分开设立,各负其责,形成制衡机制。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采购目录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
6、中心,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供应商。 第九条 21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是指政府批准的负责集中采购业务的专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采购办委托具体组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集中采购事宜; (二)对属于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三)建立政府采购信息数据库、供应商信息库、专家信息库; (四)定期在政府采购网站发布采购信息; (五)受采购单位的委托,代其办理分散采购招投标事宜; (六)按月向政府采购办报送政
7、府采购信息情况; (七)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均可向市以上采购办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举办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四)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分别占在
8、职人员总数60%和20%以上;21 (五)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足够的营业场所、设施和资金,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六)能认真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法定代理人在申请资格前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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