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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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昆明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

2、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正副厅(局)长,及其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

3、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在昆明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

4、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省财政厅参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确定省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差异,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省内、省外分别制定,省内分为一类地

5、区和二类地区。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第十一条省外、省内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级别开支标准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厅局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处级以下人员省外600300240150省内一类地区600300240150省内二类地区600300200100   第十二条省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一)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或

6、同等价格的单间,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二)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按出差地所在地区(州市)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某地区(州市)定点饭店招标、协商最高价格即为该地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四条处级及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第十一条规定开支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五条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

7、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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