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分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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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源分类办法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制定本放射源分类办法。(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五)、Ⅴ类放射源为

2、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一)、对直接上岗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二)、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三)、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四)、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

3、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五)、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放射环境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一)、放射环境管理的具体任务由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和常规管理。(三)、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废源,必须定期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放

4、射性废物库贮存。(四)、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好辖区内事故应急准备,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响应方案。(五)、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并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一)、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二)、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三)、放置放射性物质和射

5、线装置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四)、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放射源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一、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三、放射源设专人保管。放射源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四、操作人员使用放射源时,必须进行检查,并填写使用记录。五、

6、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关闭电源,关闭门窗,杜绝外人进入。放射源安全保卫制度一、放置放射源的工作场所,由专人负责管理。二、直接从事放射源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三、放射源场所建有安全防护设施,并安装红外线报警装置,做到双门双锁,窗户装有防盗护窗,保卫科24小时进行监控。四、放射源场所设有明显的放射性远离标志。五、每周进行一次放射源工作场所的检查,严防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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