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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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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水河灌区灌溉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灌溉用水管理,确保用水单位(用水户)均衡受益,实行科学用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灌溉用水的效益和供水可靠性,为广大用水单位(用水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灌区内各用水单位(用水户)、管水单位,在本灌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灌溉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清水河水管所是本灌区灌溉用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制度在灌区内的实施,各乡镇水利管理站负责本制度在所在乡镇的实施。第四条本制度在管理实践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查漏补缺,执行中发生新问题以及没有涉及到的方
2、面,应及时上报水管所,以便进行补充修订完善。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用水单位(用水户)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用水的权利;2、参与用水管理的权利;3、用水管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4、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的权利。第六条用水单位(用水户)应履行以下义务:1、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2、按用水量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的义务;3、保护水利工程、维修斗农渠正常运行的义务;4、及时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7第七条水管单位享有以下权利:1、按要求分配水量的权利;2、依法收取水费的权利;3、调解水事纠纷,依法处理水事案件的权利。第八条水管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1、贯彻执行国家
3、、省市区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依法治水的义务;2、按水权面积保证灌溉供水的义务;3、维护水利工程、干支渠正常运行,保证灌溉正常进行的义务;4、组织防汛抢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第一章灌溉管理的实施第九条用水申报1、每年初由用水协会将全年灌溉计划按组、按轮次汇总报水管站,由水管站按协会、按轮次汇总后报水管所备案。灌溉计划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灌水定额、总需水量等内容。2、每轮水开灌前5天,各用水协会将本轮灌溉用水申请按组、按作物种类汇总报水管站,由水管站按协会、按作物种类汇总,于开灌前3天报水管所审核。用水应包括
4、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灌水定额、总需水量等内容。第十条水量分配1、水管所收到用水申请后,及时制定配水计划,并在开灌前发至水管站,由水管站下发至各协会,由用水协会严格按照配水计划自行调配各用水小组的用水时间和水量。72、水量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1)坚持上、下游兼顾,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2)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统一调配、科学调度、严格审批”的原则;(3)以水权分配方案及水务局下发的水量包干计划为依据,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4)严格执行市政府“三禁”政策,对2006年以后开垦种植的荒地不予配水。第十一条灌溉进
5、行1、灌溉开始前,由用水协会向水管站管水人员提出口头申请,水管站再向水管所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水单位、用水时间、所用水源等情况,经水管所同意后方可开闸放水,同时计算灌溉开始时间。2、灌溉用水必须实行测水计量,测水计量按以下要求进行:(1)灌溉用水实行“按方计量,按量收费”的原则;(2)水放稳后,由水管所、水管站、用水协会及用水户代表共同组成测水小组进行测水,流量测定后,由水管站管水人员每天不定时进行水位、流量观测,如流量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好时间、流量、水量纪录,并通知水管所及用水协会确认;(3)如因灌溉需要或其他原因增加或者减小流量的,管水人
6、员应做好时间、流量、水量纪录,并将相关情况通过电话或短信形式及时报水管所统计人员备案;(4)用水即将结束时,用水协会应提前计算剩余灌溉时间及水量,确定停水时间,并上报用水协会及水管站管水人员,管水人员应按时关闭水源7,同时计算灌溉用水结束时间,做好相应记录并上报水管站、水管所。3、灌溉期间,要加强用水管理。水管站管水人员要根据情况不定期对干支渠进行巡查,用水协会要组织用水户做好斗农渠的巡查工作,巡查中要严防渠道、水闸跑冒滴漏造成渠道冲毁淹地、浪费水以及偷水现象发生。第十二条水量结算1、灌溉用水实行轮清轮结制度。2、每轮水灌溉结束五日内,水管站管水
7、人员应会同用水协会负责人,根据灌溉用水记录计算该轮次用水总量,由用水协会填写水方收条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并报水管所留存一份,以此作为水费收缴的主要依据。3、水管站管水人员或用水协会在水费交清之前,应妥善保存各用水户的用水明细,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用水户名称、用水时间、面积、水量、水费等。第十三条公示在每轮灌溉用水结算清楚后,水管站管水人员应督促用水协会在结算完成后三日内公示本轮次灌溉用水情况,公示内容应包括灌溉起止时间、流量、水量、水价、水费、面积等情况。第一章水费第十四条灌溉用水应当依法缴纳水费,根据有关规定生态用水免征水费。灌溉水费包含水费和末
8、级渠系水费两部分。第十五条水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酒肃政发[2007]85号文件要求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第十六条水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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