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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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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六日泰安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探索建立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体制,使专职消防员更好的服务于全市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2、专职消防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按企业化运作,实行公开招聘、集中招收、准军事化管理。第二章岗位设置、招收和录用第四条专职消防员的岗位设置。从事防火工作的分为监督、宣传、文秘、档案管理等岗位;从事火灾扑救—4—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分为战斗员、消防车驾驶员等岗位;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分为维修、炊事、卫生等岗位。 第五条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由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招收。 第六条专职消防员的征招对象为
3、年满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且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青年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维修、驾驶、炊事岗位的专职消防员,招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专职消防员政治审查和身体检查要符合市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的《泰安市招收专职消防员政治条件》和《泰安市招收专职消防员体格条件》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专职消防员从事防火工作的,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九条具有中文类、计算机类、法学类、建筑学类、管理学类、电气工程、化学工程、公安管理、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退伍消防
4、战士,有驾驶、维修和炊事等技术专长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招收的专职消防员进行为期30天的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符合条件的正式录用。第三章工资、保险和待遇第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门与被录用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职业津贴、岗位补贴、高危补助和奖励工资等项组成。工资水平与承担的高危性职业相适应。在培训期间只享受伙食费。 第十三条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属高危职业,享受高危补助。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
5、员,经市公安消防部门考核合格,适当给予岗位补贴。 第十四条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的专职消防员,伙食标准参照本地公安消防部队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4—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员服装供给标准参考本地公安消防部门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的专职消防员,从签订协议正式录用起,实行轮休制度;节假日期间,在保证执勤力量的前提下,实行轮休
6、。从事防火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享受双休日、法定假日及休假。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因公死亡的专职消防员做好评烈手续的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教育等部门要在专职消防员办理户口迁移,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按政策规定给予优先办理。第四章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条专职消防员的日常教育参照现役官兵日常教育学习相关要求,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下达教育计划,由所在消防大、中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实行市公安消防部门统一领导、
7、分级负责;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队条令条例、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规定。第五章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参照部队条令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考核奖惩细则,每季度对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核。 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员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占10%,良好占60%,合格占20%,不合格占l0%。被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的,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下岗培训3个月;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4— 第二十四条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
8、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第六章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合同关系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 第二十七条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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