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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河北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河北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82年8月7日冀政[1982]170号)第一条为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凡《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已明确的条款,本细则一般不再重复;《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有两种以上执行办法的条款,本细则根据我省情况作了明确规定,有的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作了较详细的规定。第二条排污费征收工作由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具体负责。第三条排污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当地
2、县以上环保部门印发的《污染物排放量登记表》并按规定日期报当地环保部门,圣环保部门核定同意后并取得明显处理效果时,可临时填表。第四条排污单位填报的《污染物排放量登记表》同环保部门核定或监测的数据有差别时,应以环保部门核定或监测的数据为准征收排污费。发生异议时、排污单位应先缴费,尔后与环保部门协商解决或报经上一级环保部门解决。第五条地、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地、市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监测单位,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部署,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种类和浓度,有计划地或抽测性地进行采样、化验,对某些污染物可以采用物料折算办法定量。监测之
3、后要向环保部门提出征费的监测数据报告。排污单位对监测部门的征费监测工作要给以支持,协助和提供方便。监测人员要遵守监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规定全省的征费监测化验方法。各监测站和排污单位在化验污染物时,应按照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规定的统一方法进行。第六条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高于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的规定。在执行中,各地、市环保部门可视排污单位的管理状况,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是否采取了治理措施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在国家规定的污染物超标倍数和征费数额幅度内取上限或下限确定具体征费数额,也可按它
4、们之间的平均比例确定征费数额。对医院、医疗科研单位排出的含病原体污水,征收污水费;从水利排渣专用堆渣场排出的污水,其污染物超过标准者,征收污水费;钻探、开矿时抽出的矿井水,原则上不征收污水费,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报经省环保局批准后可征收污水费。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倍征收排污费:从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以后领取施工证或开工的新建、扩建、改造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者;直接向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扩地带和风景游览区排放废水,超过国家标准又不积极治理者;有“三废”处理设施闲置不用或因对“三
5、废”处理设施缺乏管理致使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者;地处居民稠密区或城市水源上游,造成严重污染危害又不积极治理者;用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污水并严重污染地下水源者;经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限期治理的项目,在限定时间内没完成治理任务者。第八条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前开征污水费的单位,其污染物仍超过标准者,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以后新开征的单位,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高征收标准,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不得摊入成本,由企业自有基金中列支。第九条排污单位应按县以上环保部
6、门签章的征收排污费通知单,于每月二十五日到月末向指定的人民银行缴纳本月份的排污费。为简化手续、排污单位和环保部门,应通过开户银行签订托收无承付协议书,或用其他结算方式由人民银行代缴代收;经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同意,亦可通过协商由人民银行划拨排污费。人民银行收费后应在征收排污费通知单上签署实收款数并加盖业务公章,以作为缴费单位的报销凭证。排污单位不得无理拒缴排污费。对于拒缴或过期不缴的单位,除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外(滞纳金从排污单位自有基金中支付),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进行行政干预,或由经济法庭裁决。第十条各级环保部门应设
7、置专(兼)职征费、会计人员,做到帐目清楚,报表准确及时。征收排污费业务报表和会计报表,由省环保局、财政局根据需要印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准确及时填报。于次月的十日前,各县报地区环保部门,各市直接报省环保部门。各地区环境保护部门,于次月的二十日前完成的、县报表的汇总工作,并报省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从本级隶属单位直接征收的排污费,要在三天内缴入国库;征收非本隶属单位的排污费,要在十天内,按规定的比例通过人民银行汇缴上级环保部门核实后缴入本级或上级国库。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其它收入类”增设93“征收排污费收入”款项
8、科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均用此科目缴入国库,月报代号为190。缴入国库的排污费,都做为地方预算收入并一律计入收入总额,参与总额分成,不单独划留,待年终省同国家结算后,再将年度执行中上解省的部分如数退还。第十一条根据缴纳排污费单位的不同隶属关系,各级环保部门小财政部门应按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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