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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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二○○四年六月十八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与传输,维护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规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准入制度。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以下简称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

2、测、监控网运营单位不得使用未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第五条 广电总局指定入网认定适用技术标准,统一印制、颁发入网认定证书。第二章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入网认定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第七条 申请入网认定的单位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八条 下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应当进行入网认定:  (一)有线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  (二)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  (三)用户分配网络的各种设备器材;  (四)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  (五)广播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  (六)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加解密设备器材

3、;  (七)卫星广播设备器材;  (八)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产品;  (九)广播电视监测、监控设备器材;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  第九条 申请入网认定,应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网认定申请书;  (二)有效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文件;  (三)产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功能介绍、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及设备外观照片、产品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区别的说明等;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并应提

4、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五)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出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复印件。  申请时尚未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新产品,申请单位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  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要求字迹工整、装订整齐,一律使用A4纸,图片也应贴在A4纸上。  入网认定申请书一律用中文填写。外文的文件资料,应具有中文对照文字。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广电总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一条 广电总局或委托地(市)级以

5、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审核合格的,对其入网认定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封样产品送广电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对已获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单位,经广电总局确认,在申请入网认定时可以免予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对已获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并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合格的申请单位,在申请入网认定时,经广电总局确认,可由该单位送样检测。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收到封样产品后,对照抽样凭证进行核查,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一个月内出具检测报告(按检测标准要求测试时间需超过一个月的除外)。  对申请时尚未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新产品,经检测

6、合格的,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入网试验检验或在广电总局规定的试验系统中进行试验检验,试验检验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试验检验完成后,应当向广电总局提交有效的试验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对抽样凭证以及检测、检验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入网认定证书;对符合条件但申请时尚未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颁发广播电视入网认定试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三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入网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入网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入网认定试用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入网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

7、申请换证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广电总局发放新的入网认定证书时,应收回并注销原入网认定证书。  已获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改变,但产品本身、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和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未改变的,应凭原入网认定证书并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广电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产品本身、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以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发生改变的,应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入网认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  生产单位可在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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