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代会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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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下发《浙江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局)工会:《浙江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试行)》已经省总工会第十四届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浙江省总工会2014年5月12日浙江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指导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有效落实,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依据《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本单位管理活动。二、职工代表(一)职工代表基本条件企事业单位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二)职工代表产生方式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替补制,可以竞选或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单位行政负责人、党组织

3、负责人和工会主席应当成为职工代表候选人,但也应分配到相应的选区参加民主选举。根据需要,可确定一定名额的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也可组织职工旁听职工代表大会。(三)职工代表名额职工不满一百人的基层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职工超过一百人不满一千人的基层单位,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职工超过一千人不满五千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名;职工五千人以上的单位,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最多不得超过五百名。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本单位职

4、工人数发生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调整。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基层单位按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四)职工代表构成职工代表应当由一线工人、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事业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大型集团企业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一线工人代表应占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  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残疾人职工代表。残疾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残疾人职

5、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使用劳务派遣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五)职工代表的选举、罢免和增补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其结果报下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六)职工代表的资格确定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在单位内转岗,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

6、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但下岗职工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七)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一定比例名额分配到区域(行业)内企业,由企业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正式代表不得少于三十名,每个企业原则上有一名代表。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以及企业工会主席应当作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企业经营者代表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八)职工代表的权利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培训和本单位民主管理活动;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

7、而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九)职工代表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关心、支持单位发展,做好本职工作;2、代表职工利益,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3、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4、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对职工代表的保护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但代表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的除外。三、职工代表大会(一)职权1、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

8、集体合同草案;2、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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