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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增强政府采购计划性,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计划是指由省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品目汇编的反映各单位采购需求及实施要求,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的采购计划。第三条省级单位应当落实好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明确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机构和人员。第四条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按季度编制,分月实施的办法。第二章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第五条政府采购计划
2、编制原则(一)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二)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除《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政府
3、采购法》、《广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规范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按照规范的采购程序运作。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三)规模效益性原则。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以上。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两次(含两次)。(四)严格按采购品目分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严格按采购品目的分类和顺序编制,同类的采购项目应归并在一起。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一、表二),按当年公布的《广东省省级政府集中
4、采购目录》的品目分类和顺序编制;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三),按A.货物类、B.工程类和C.服务类三大类分类编制。第六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范围(一)编制单位范围。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单位范围包括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简称省级单位)。省级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分为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二)编制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资金范围包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三)编制项目范围。纳入当年依法公布的广东省省
5、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季分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第七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程序政府采购计划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按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核、汇总形成部门政府采购计划,于每季度前的15日前按统一规定的表格样式以纸质和电子形式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等自负盈亏单位的单位,可作为独立的部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第八条政府采购计划的构成政府采购计划分为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三部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一
6、);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特殊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分散采购计划(表三)。第九条政府采购计划的内容政府采购计划包括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计量单位、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预算、资金来源构成、需求时间、建议采购方式等。第十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建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提出申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第十一条属于协议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计划中列明。第三章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第十二
7、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省级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并向省级部门批复政府采购计划,省级部门应及时将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下属单位。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计划审核的主要内容(一)政府采购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二)采购需求时间、采购预算是否合理,采购形式是否合法。(三)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四)采购项目的品目分类、排列顺序是否符合规定。第十四条对预算金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省财政厅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据论证结果审定采购方式。第四章采购计划的调整和实施第十
8、五条政府采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调整计划的,必须按计划编制程序报批。第十六条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复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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