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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常财购[2008]14号)关于印发《常州市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购〔2008〕14号各辖市、区财政局,各部门集中采购单位:为建立规范有效的部门集中采购运行机制,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部门、系统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常州市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常州市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常州市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的部门集中
2、采购运行机制,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部门、系统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活动。第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实行“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的工作体制。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并对采购标书制作的科学性、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和采购结果的公正性承担责任。第四条 部门集中采购应尽可能发挥系统优势
3、,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效率,有条件的部门可在本系统内采取联动的方式。第五条 部门集中采购主管部门的确定,遵循以下程序:(一)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理由、范围和项目;提交本系统集中采购联动的可行性依据。(二)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特殊性和主管部门是否具备部门集中采购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三)对确定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和项目予以公布。(四)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实行
4、部门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应有专(兼)职机构(以下统称“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统一负责本部门集中采购活动。该机构可以是财务管理机构,也可以另行设置或明确。第八条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及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二)监督管理本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受理有关质疑事项;(三)编制(汇总)本部门(系统)政府采购预算。第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编报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二)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三)组织合同履约及验收;(四)申请或拨付采购
5、资金;(五)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第十条 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中,主管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第三章 采购实施程序第十一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必须按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纳入部门预算,并编制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第十二条 填报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要落实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采购实施计划,方可组
6、织实施。第十三条 确定采购方式。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因情况特殊,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须填写《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并报财政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发布采购信息。部门集中采购信息,应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有保密要求的除外)。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 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应由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谈判、
7、询价小组应由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进行。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时,主管部门可以另行选取专家,但事前须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评审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评标委员会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严格保密。第
8、十六条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第十七条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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