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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文件海政发〔2009〕45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节约用水,改善水环境,缓解我区水资源紧缺状况,经区领导研究同意,对2002年8月1日颁布的《海淀区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5- 二OO九年九月十日海淀区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2009年9月修订)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
2、、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我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1.本区行政区内自备井供水;2.本区行政区内生产纯净水取用的地下水;3.区自来水公司(水厂、水站),镇(乡)及村办企业取用的地下水;4.农业用水。二、水资源费执收部门区水务局负责取水审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1.本行政区域内的自备井、生产纯净水的水资源费;全区自来水公司(水厂、水站),镇(乡)及村办企业取用地
3、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由区水务局委托区节约用水事务管理中心负责。2.-5- 区水务局依据《北京市海淀区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办理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收费许可后,由其委托镇(乡)水务管理站负责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三、缴纳程序1.由区节约用水事务管理中心管理的用户,区节约用水事务管理中心按照用水单位或个人上月实际用水量于每月10日前向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或个人发出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通知书”。2.缴费单位或个人接到收费通知书后,应于七日内持《收费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3
4、.各镇(乡)水务管理站按照《北京市海淀区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对农业用水水资源费进行征收。4.区财政部门应于每月月底前将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市政府规定比例上缴市财政国库,上缴比例按市政府规定执行。四、征收管理1.各征收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征缴范围和标准组织征收,不得自行调整征缴范围和标准,确保应收尽收。2.严禁征收部门截留、挪用水资源费。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国务院281号令)进行处罚。3.各缴费单位或
5、个人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区水务局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5- 4.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分配比例,及时将应上缴市财政的水资源费划入市财政。五、征收水资源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通知书》、《一般缴款书》和《水资源收费票据》。六、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七、各征收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水资源费征收入库情况编制征收月报表,报
6、送区水务局。八、水资源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先征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统一安排使用。具体使用办法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主题词:水利收费办法通知-5- 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9月14日印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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