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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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单位:国家财政部  财建[2012]5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支持工业转型升级,我们在整合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专项的基础上,设立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为规范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8月3日附件: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转变工业发展方式、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协调,集中财力,重点突破。通过协商机制,

3、加强对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统筹管理,集中资金支持薄弱环节,并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与其他相关资金相衔接,形成合力。  (二)市场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三)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针对工业转型升级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并根据每个环节的特点,创新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科学、公开、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支持范围  第五条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4、、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工业行业、领域或区域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和质量认证服务、信息服务,以及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支持企业信息化综合集成创新、产品信息化和服务型制造、面向产业服务和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服务等项目。  (三)提升工业产品质量及加强自主品牌培育。支持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关键共性质量问题攻关、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建设、工业企业自主品牌培育等。  (四)工业领域自主创新。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测试仪器和专用设

5、备、电子基础产品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和加大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五)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培养。支持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能力培育、产业知识产权风险评估与预警、工业行业知识产权综合数据服务平台建设等。  (六)中药材扶持。支持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中药材生产技术服务平台、生产信息服务平台、供应保障平台建设等。  (七)行业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工业和通信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国际标准研制、行业标准管理。  (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构建具有平台式公

6、共服务功能的服务体系。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确定的工业转型升级的其他领域。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第六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承担的工业转型升级任务,所需资金编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由地方承担的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所需资金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中安排。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每年下半年发布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

7、项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  第十二条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在与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对表”后,批复年度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收到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规范资金使用。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8、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全额收回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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