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992168
大小:25.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16
《商港建设费代收经费福利专款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商港建设费代收经费福利专款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3-06-25【正 文】商港建设费代收经费福利专款管理办法 第1条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运用分配商港建设费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运用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商港建设费代收经费福利专款(以下简称本专款),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专款由本会负责统筹分配于与基隆、苏澳、台中、高雄、花莲及安平等商港之相关工会,作为员工之福利。 前项所称之相关工会,系指于商港区域内从事船舶出入、停泊、货物装卸、仓储、驳运作业及便利服务旅客之水
2、面、陆上及海底等作业劳工组成之工会。 第3条 为有效管理本专款,特设置本会商港建设费代收经费福利专款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人员兼任;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五人,由下列单位遴派代表组成之: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二人至三人。 二行政院主计处一人。 三财政部一人。 四经济部一人。 五交通部一人。 六高雄市政府劳工局一人。 七基隆市政府一人。 八台中县政府一人。 九宜兰县政府一人。 一○花莲县政府一人。 一一台南市
3、政府一人。 一二全国性劳工团体代表一人至二人。 管理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下设行政、总务及会计三组,每组置干事二人至三人,均由本会派员兼任之。 管理小组委员为无给职。 第4条 管理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关于本专款之分配对象及资格条件审查事项。 二关于本专款各项分配标准之订定事项。 三关于本专款之预、决算编列及审核事项。 四关于本专款运用之规划、监督及考核事项。 五其他与本专款有关事项。 第5条 管理小组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之
4、,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由召集人指派小组委员一人代理。 第6条 本专款之分配标准如下: 一应分配款总额百分之五十,依各工会会员人数级差分配之。 二应分配款总额百分之三十,依各工会工作性质与港口之相关程度分配之。 三应分配款总额百分之十,依各港口收益状况分配之。 四应分配款总额百分之十,依职业工会或产业工会之区别分配之。 有关各工会之基本数及其加权数之计算公式,由管理小组另定之。 第7条 本专款经管理小组开会审查通过后,由本会依分配数额,每六个月拨交直辖市、县(市)政府,以代收
5、代付转拨各工会。 各工会应于公营银行或本会指定之金融机构设置专户,保管与运用本专款。 第8条 各工会运用本专款之范围如下: 一急难救助。 二职业灾害团体保险或慰问金。 三退休补助。 四文康活动。 五福利设施。 六其他有关员工福利事项。 前项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支出,不得超过所得分配款额之百分之六十。第二款之职业灾害团体保险额度,每人最高以新台币一百万元为限。 各工会运用本专款,于当年度如有结余,应并入下年度内运用。 前项结余专款之运用范围,限于第一项第一款至第
6、三款之规定。 第9条 各工会执行本专款之运用,由工会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直接监督、辅导及考核,管理小组必要时得查核之。 第10条 各工会有申请不实或未依规定运用本专款者,除得取消其分配资格外,并应追缴本专款。如有损失,各工会相关人员应负赔偿责任。 第11条 各工会应于年度终了前一个月内,检具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向各商港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提出申请,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汇报本会,并副知工会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经审查通过后列入下年度之分配对象,逾期申
7、请者不予受理。 前项申请书表格式由本会另定之。 第12条 各工会应于年度终了前二个月内,拟具下年度专款运用计划,由工会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核转本会审议。 各工会应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办理员工福利情形,依前项规定程序,核转本会备查。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