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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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都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扬州市《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过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督促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第三条考核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向被考核对象公开考核程序,内容和标准;坚持全面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以考核促进日常管理的规范化;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级考核制度;实行考核结果与补助资

2、金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四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要求,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完成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妇儿保健、慢病管理、重性精神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社会满意度进行全面考核。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4(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等。(二)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各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及时性和管理的规范性等。(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定

3、的项目以及上级制定和补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四)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利用率和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善,医务人员对项目组织管理及实施效果的满意度等。第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由市卫生、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问卷调查、财务审核等办法。社会满意度等调查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七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评的基础上,以市卫生、财政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全面考核,并接受省、扬州市有关部门的专项抽查复核。第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程序:(一)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

4、机构双月,结合机构内部绩效考核进行自查自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督查工作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4(二)卫生局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每半年对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三)卫生局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定期的就重点项目工作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日常督查考核,卫生局、财政局每年对各项目服务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复核,抽查考核的比例不低于项目服务单位总数的50%。第九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考核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绩效的依据之一。各基层医疗

5、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人员绩效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奖惩的依据之一。项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本级资金原则上按季度拨付,第一、二、三季度分别拨付20%、20%、30%,剩余30%的作为项目考核经费拨付,与项目考核结果挂钩。第十条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推动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对村级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30%,其中基层项目补助总量的3%左右由市统筹用于对超龄离岗乡村医生的合理养老补助(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订)。第十一条4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价标准,凡总分达到98分为优秀,达到80

6、分者为合格。对考核优秀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予以表彰,考核经费全额拨付;考核合格的,考核经费根据考核综合结果和单项项目完成情况削减拨付;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考核经费不予拨付,并作为院长目标管理考核一票否决。削减和不予拨付的考核经费,主要用于本年度增加补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第十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综合或单项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督促项目实施团队,认真对待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完善相关制度。第十三条各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成立由同级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

7、方案,细化考核指标,精心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市直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成立项目专家组,加强日常工作中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开展并参与考核。要鼓励社区、村(居)委会参与考核,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财政部门负责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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