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

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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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为控制和削减燃煤二氧化硫,保持生态平衡和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酸雨控制区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销售、燃用煤燃料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

2、量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四条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应坚持调整能源结构、降低能源消耗与治理污染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逐步减少煤的直接燃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空气质量,减轻二氧化硫对大气的影响。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6-技术监督、经济、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生产、加工、销售煤燃料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工业布局规划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济行政主管部

3、门应当把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纳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大气功能区划确定和调整禁煤区范围。禁煤区范围内停止燃用煤及煤燃料,改用清洁能源。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划定为禁煤区。第九条煤炭经营单位销售煤时,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同一批次的煤的硫分含量证明。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高于3%的煤。国家对火电厂用煤的含硫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供应紧缺等特殊原因,已经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35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其配套脱硫设施的脱硫率达到90%以上的,在市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可直

4、接燃用含硫量不超过5%的煤。第十一条本市实行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措施,实行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2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或窑炉,其配套脱硫设施的脱硫率必须达到50%以上。第十二条-6-市区快速环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和窑炉。原有2吨/时以下锅炉和窑炉停止使用,或改用清洁能源、洁净煤燃料。(二)饮食、娱乐和其它服务业的营业用炉灶从2007年1月1日起必须使

5、用清洁能源。(三)禁止销售含硫量高于1%的民用蜂窝煤。第十三条市区快速环道至环城高速范围内禁止新建2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和窑炉;新建2吨/时以上锅炉和窑炉的,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或洁净煤燃料。第十四条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二氧化硫排放设施(或方法)和治理设施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的二氧化硫烟气量、浓度、煤含硫量、固脱硫率等有关资料,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氧化硫烟气量、浓度、煤含硫量、固脱硫率、脱硫设施等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35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和二氧化硫污染严

6、重的锅炉或窑炉应安装符合规定的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实时传送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数据。第十五条二氧化硫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委托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6-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排放量超出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发放《大气污染物临时排放许可证》,同时下达限期削减排放量指标,经过治理达到总量控制指标后换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第十六条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第十七条

7、在气象条件不利于二氧化硫扩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出现对我市举办的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紧急情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采取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立即减少或停止排放二氧化硫。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销售不提供硫分含量证明的煤的,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3%的煤或超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

8、定的期限直接燃用超过规定的含硫量的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不安装脱硫设施,或者安装的脱硫设施的脱硫率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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