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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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29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

2、明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利用场所、设施、设备、技术、劳务、传递等方式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服务价格管理应当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服务价格实行主要由市场形成

3、价格的机制,采取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价格形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服务价格工作。  第五条 下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价格;  (二)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三)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四)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价格;  (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价格。前款规定以外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服务项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

4、 建立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制度。  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八条 制定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  (二)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

5、相适应;  (三)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实行保本微利,公益性服务价格按照完全补偿或者部分补偿成本、经营性服务价格按照补偿经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 对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质量差异较大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标准化要求,实行价格等级管理,依质分等、按等定价,并保持合理的等级差价。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服务价格的适用范围、价格水平。  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6、。  第十一条 制定新的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确定试行期限,试行期不得超过2年。  试行期届满需要确定正式价格的,收费单位应当在试行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申报,由原定价机关制定正式价格。正式价格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制定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法履行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决定、公告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

7、证。服务价格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名称、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内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服务价格登记证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  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计价单位、服务价格、服务内容、价格管理形式、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依法取得资质等级的,还应当标明其资质等级。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五条 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经营者为其提供服务。  国家机关不得指定或者暗示消费者接受特定经营者的服务,也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其所属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经营者不得依

8、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第十六条 经营者提供服务,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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