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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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以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依规认定

2、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市、区(县)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度组

3、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三)负责批复财政部门组织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批复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超过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资产清查结果,核准账销案存事项。  (四)负责分析、汇总本地区或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第七条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4、 (一)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立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负责制订本部门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批复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组织的资产清查结果,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超过审批权限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  (四)负责分析、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五)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依据已批复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账务处理,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调整。  (六)负责核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账销案存事项。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

5、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主管部门提出本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三)依据已批复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账务处理,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绩效[2006]2819号)要求建立核销资产备查账,每年年底前对备查账中业务事项的清理结果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  (五)负责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对资产清查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6、建立资产清查档案资料库。  第三章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情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库存现金、各种银行账户、有价证券、资金往来、会计核算科目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损溢认定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在所属

7、单位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在损溢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制度完善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财政部门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应报本级政府批准;主管部门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应向财政部门申请立项;行政事业单位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应当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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