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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宁海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宁海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县财政局 二○○三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基
2、金预算、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园林绿化、管线、人防、农田、水利、交通等各类土木建筑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项目单独进行基本建设财务核算并严格遵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经营性建设项目若确需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不单独进行基本建设财务核算,必须经县级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批准,但其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须遵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项目业主法人责任制的财政
3、性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审查工程招标标底,审查建设施工合同,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审查重大设计变更,依据审查结果提出
4、调整基建支出预算的意见,审查核批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出具竣工结、决算审查结论;参与审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参与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及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并及时了解掌握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财政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建设内容,遵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
5、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并按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概算获得批准后,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若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后概算及批复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 8 第十条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和设计概算进行建设,杜绝未
6、经批准的概算外项目或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及提高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依法进行招标;属于政府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采购合同(协议),不得背离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单次设计变更增加造价占合同价5%以上(或10万元以上)以及设计变更累计增加
7、造价5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因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增加额累计超过批准概算10%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调整概算。 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批准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建设内容,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时不予列入项目投资。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
8、十七条 财政建设资金拨付遵照“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按预算”的原则办理。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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