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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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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第十四号令、《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行为,促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由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水利工程、地方电力工程建设项民一(含水电工程项目,下同)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是指依法取得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受项目法人(或出资人)的委托,对水利工程的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代理。第四条云南省水利厅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考核。具体办事机构为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水利厅建管处)。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管理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五条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除应按资质管理的相关要求取得发展和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外,还应熟悉水利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拥有相
3、关水利工程专业的造价和工程技术人员,同时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办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第六条按照发展和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招标代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的代理业务规模按照发展和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章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的职责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水利工程招标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省级水利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方式由省水利工程招标办监督人员现场确定。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4、的原则,独立开展招标代理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完善专门从事招标代理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为招标人提供优质服务。第+条招标代理业务的委托应注重考察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和评标的技术实力、信誉和经验等,不得以压低招标代理费用、要求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等作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向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5、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其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并对其招标代理工作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压价、行贿、低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严禁无证或超越本单位资格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委托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将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转包或分包。第四章工作内容和收费标准第十四条招标代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编制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备案与公示、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编制招标标底、草拟工
6、程合同、组织开标评标、推荐中标人及标后备案等。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及时编制项目招标代理工作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招标的分期实施计划、招标工作的专业人员配备及工作分工、发布项目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安排开标、评标的时间等。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应按制作成本确定售价,招标文件售价,一般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万分之一,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3000元/套。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7、号)及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1857号文的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活动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应采用国家有关招标文件及合同示范文本。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投标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主动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代理机构正常的招标代理活动。第二十二条
8、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活动实行动态管理。主要通过对代理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和备案管理以及必须开展的业务检查和涉及投诉举报事项的查处,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工作质量问题记录在案,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和处理。因代理机构自身工作质量低劣、出现严重问题的,一年内被举报并查实一次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被举报并查实二次的,将限制其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活动一年;一年内被举报并查实三次的,将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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