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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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介绍一、“免、抵、退”税规定的具体内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浙江省从2001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都实行了“免、抵、退”税办法,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也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统一出台了新“免、抵、退”

2、税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浙国税进[2002]21号)}。二、“免、抵、退”税管理的实施范围(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

3、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1.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货物;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

4、成套产品的。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

5、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必须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账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账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账。(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6、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能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以海关确定的离岸价格或按出口金额的95%计算出口销售收入。(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账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清算年度内不予调整。四、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一)“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本月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

7、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

8、免抵退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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