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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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1〕38号)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1〕38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11号),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2、。附件: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六月二日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11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鄂卫发〔2009〕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基层医

3、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项目管理,其补助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管理。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四条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分健全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级财政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分担比例,按中央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五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予以补助。省级和县(市、区)财政在编制

4、年度预算时要按照分级负担比例、本地常住人口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各地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第六条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常住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第七条县(市、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按照《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辖区内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核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金

5、额。第八条各地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在考核的基础上落实相应补助经费。第九条县(市、区)级财政按照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补助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十条县(市、区)级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局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按

6、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县(市、区)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托有资质的中介要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对经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取消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格。第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认真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第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

7、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第十三条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第四章资金监督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

8、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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