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09年版)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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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0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上海文艺创作的繁荣,加大对公共文化的扶持力度,推进上海文化大都市建设,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的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公益性文化项目的公开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评估和实施项目监管,并制定本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经上级委托部门批准实施。  第二条本会项目资助的宗旨是:促进文艺创作,资助公益文化,扶持重点项目,推动文化创新,集聚文化人才,加强文化交流,致力于上海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项目资助遵循公

2、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会设立项目资助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审定委员会,是本会组织实施项目资助的评审和决策机构,下设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和项目资助评估、监管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资助的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  本会所属上海文艺人才基金、上海图书出版专项基金、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和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等,对各自相关范围内的申报项目,承担项目受理、组织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资助范围  第五条本会项目资助的范围包括:文学、文化研究、影视、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美术

3、、书法、摄影、文博、图书、群众文化等领域的创作、研究、演出、出版、展览、交流、人才扶持和文化艺术活动等项目。  第六条本会在资助上采取向重点创作项目倾斜的办法。对列入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选题的重点创作项目,根据《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扶持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会主要资助的项目是:  一、列入上海重点文艺创作规划,体现国家和上海文化艺术水准的重点文艺创作(含研究等,下同)项目。  二、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优秀文艺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项目。  三、体现自主创新和探

4、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社会效益良好的优秀文艺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项目。  四、体现优秀民族文化传统和上海历史文脉,具有群众参与性强、受众面广、公益性明显和可持续发展的优秀群众文化项目。  五、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保护范围的优秀民族民间民俗文化艺术项目和特色品牌项目。  六、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加强与国内外的文化交流,提升上海文化竞争力、促进中华文化“走出去”的文艺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项目。  七、有利于建设上海文艺人才高地,吸引、培养和推出文艺人才和文化新人的文化艺术项目和人

5、才奖励项目。  八、有利于繁荣演出市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舞台演出补贴项目。  资助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要求,详见本会相关艺术门类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或相关专项基金的《项目资助实施办法》。    第四章申报受理  第八条申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上海籍户口的公民。  二、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定向为上海创作的外省市公民或外籍人员。  第九条本会涉及项目资助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项目资助申报。  第十条申报资助的项目应是计划在申报年度策划启动或组织实施、当年度完成或下一年度完成

6、的项目,申报时已基本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申报者需向本会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项目资助申报表》和申报各艺术门类项目所必须提交的有关材料,如剧本、音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本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常年受理文学创作、舞台剧  剧本和影视剧剧本项目的申报;并在每年的项目资助申报受理期内,受理其他各类项目的申报。    第五章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申报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由本会制定、并经上级委托部门批准的《项目资助评审办法》实行。本会项目资助采取“资格认定、评审(含评估)、审定”

7、的三级评审制。即:由本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本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包括项目评估组)进行评审、评估,并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项目资助的立项建议和资助金额建议;本会审定委员会根据评审、评估结果与建议,审定批准资助项目与资助金额。  第十四条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评委遇到与本人相关的申报资助项目时,采取回避办法。  第十五条申报项目经资格认定、评审、审定、报批通过后,其结果由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者。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通过上海主要有关报刊媒体向社会公布。  

8、  第六章签约拨款  第十六条受资助者须接受并签署由上级委托部门委托本会制定的《项目资助协议》,并填写相关表格。双方签署协议后,由上海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资助款项。  第十七条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本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本会根据上级委托部门意见,有权对该项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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