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ID:39990094

大小:31.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16

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一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达到有关要求和标准,并正常投入运行,根据《重庆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3]1号)及《重庆市信息化工程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渝信局[2005]15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数字化工程的验收,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对象、依据及前提条件第三条 市档案局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接受业主单位委托组织市级单位及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馆)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的验收;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馆)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接受业主单位

2、委托组织本级行政区域内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的验收。第四条 依据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合同书及合同附件、有关技术说明文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收。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一)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各个分项工程全部预验收合格;(三)已通过指定软件综合应用测试;(四)各种验收资料完备,符合合同的内容;(五)各种设备经加电试运行,状态正常;(六)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同意;(七)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 第三章验收内容第六条 数据验收:以抽检的方式检查已完成数字化转换的所有数据,包括目录数据库、图像文件及

3、数据挂接的总体质量;一个全宗的档案,抽检的比率不得低于5%。第七条 验收指标:目录数据库与图像文件挂接错误,或目录数据库、图像文件之一出现不完整、不清晰、有错误等质量问题时,抽检标记为“不合格”;一个全宗的档案,数字化转换质量抽检的合格率达到95%以上(含95%)时,予以验收“通过”。合格率=抽检合格的文件数/抽检文件总数×100% 第四章 验收程序第八条 验收程序(一)预验收1、项目竣工后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招标书、计划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完成情况后向项目业主提出预验收申请。2、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组成初验小组,对工程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3、施工单位提供材料:

4、预验申请书、完工报告、项目总结报告。(二)验收1、申请:预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根据合同、招标书、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后向市档案局或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方案(计划书)。2、经过审核,材料齐全则由市档案局或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3、验收组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由市档案局或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和相关部门以及项目业主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验收时按照相关验收内容及标准进行,验收后提交验收报告。4、验收形式:采用现场测试与会议相结合的形式。5、验收步骤:(1)业主单位作项目工作及试用情况报告;(2)施工单

5、位作关于项目建设情况、自检(预验)情况及竣工情况的报告;(3)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4)验收组对工程进行全面评价并给出验收意见。(5)验收组组长宣读验收意见。6、验收签字经过验收形成的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并交市档案局或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以及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存档。 第五章 验收结论第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不合格三种。符合档案数字化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由于提供材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而又难以确定其原因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第十条 项目凡具有下列

6、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一)未按项目考核指标或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的;(二)所提供的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三)项目的内容、目标或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相关单位认可的;(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和作出说明,或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五)没有对系统或设备进行试运行,或者试运行不合格;(六)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六章  验收结论确认和处理第十一条 由市档案局或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和相关资料得出结论,并进行确认。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论的处理(一)验

7、收结论为验收合格的,项目业主将全部验收材料统一装订成册并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档,分别报市档案局或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以及相关部门备案。(二)验收结论为需要复议的,业主和施工单位在一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者进行相关说明。(三)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业主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试运行合格的,项目业主重新申请验收。(四)未通过验收的档案数字化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项目交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办理项目交接手续。项目的移交包括项目实体移交和项目文件移交部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