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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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循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投资管理体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凡属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目录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国防科技项目的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府

2、投资项目按有关办法实行审批管理。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权限由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并与国家同步调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和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办理除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市经委、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负责办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与备案。第五条对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明文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

3、部门核准、备案的外,市政府授权由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第六条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中所确定的核准权限,向相应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属国家核准权限的项目,国家计划单列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和中央部门隶属单位,直接向中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其他企业单位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并争取核准。属市级核准

4、权限的项目,中央在渝企业或单位,以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重点企业,直接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并办理核准手续。为方便投资者,其他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接收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属区县(自治县、市)核准权限的项目,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并办理核准手续。市政府授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

5、开发区核准的项目,企业向项目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管委会办理核准手续。第七条需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第八条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按规定须招标的项目,应说明项目招标初步方案;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6、。第九条项目申请单位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四)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五)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属国家核准的项目,(一)、(二)、(三)项应是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第十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7、指导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按照国家要求,编制并公布主要行业的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申报工作。如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并指导项目申请单位按规定尽快完成核准申请报告的附送文件。项目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应正式受理。第十一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8、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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