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989482
大小:45.5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9-07-16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补偿活动。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滨江商务区、行政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区域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房产
2、管理局是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建、财政、城管与执法、公安、工商、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调查摸底、风险评估、签订补偿协议、房屋拆除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与建设项目补偿安置费用完全脱钩。 房屋征收部门对其委托
3、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市工务局是市级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快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并及时将房源移交房屋征收部门用于产权调换。 第九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考核制度。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权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
4、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条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5、。 第十二条 承担公共利益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为国有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项目还应当提供已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
6、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联合调查认定工作由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管与执法、房屋征收等部门负责,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符合以下条件的“
7、住改非”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向房管、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为营业房,并以改变后用途延续使用至今,且持有合法有效商业营业执照的;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为营业房延续使用至今、持有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并持有合法有效商业营业执照的; (三)原产权性质为市店。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房屋用途变更手续前,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