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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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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温环境下劳动者权益的完善 “夏日炎炎似火烧,野田禾稻半枯焦。农夫心内如汤煮,公子王孙把扇摇。”看过《水浒传》的人,对这句话一定不会陌生,它一方面生动地形容了炎夏之热,另一方面也深刻地反映出封建社会农夫和权贵之间的不平等。好在时代进步了,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基本上做到了一视同仁。其中,对劳动者高温环境下的权益保护,虽然目前尚未有正式的法律,但是在规章、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中有明文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文件,是2012年“三部一会”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享有如下几项权利:一、高温津贴权。在3
2、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的,劳动者享受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内,也不得以防暑降温的饮料、药品充抵。二、中暑属于工伤。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属于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中暑负有救助义务,有责任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三、可停工或缩短工时,并且不扣工资。根据天气预报,当天最高气温达40℃时,可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最高气温在37℃-40℃之间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的3小时内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最高气温在35℃
3、-37℃之间时,可要求换班轮休,可要求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可拒绝加班。四、体检权。在高温天气到来之前,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组织体检。如果检出患有心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等不适合高温作业的疾病,可要求调整作业岗位。五、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人有权不从事高温作业。六、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休息场所权。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配置座椅、空调等设施,并保持通风良好。七、防暑降温饮料、药品权。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并且不得以发放钱物来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由上可见,我
4、国对高温环境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不过,仍有值得完善的地方。一是没有建立高温休假制度。许多发达国家的国民都有在夏天休假的习惯。例如,在法国,许多人一到7、8月份就开始休假,甚至可连休一两个月;在加拿大,每年6至9月也是黄金度假季节。反观我国,虽然有带薪年休假制度,但一来天数不多,二来真正舍得休假的人不多,三来许多人享受不到带薪年休假。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有必要建立高温休假制度。二是高温津贴、停减工时等权利适用的范围过于狭窄,远未普及于全体劳动者。根据上述《办法》,只有35℃以上的室外露天作业,以及33
5、℃以上的室内作业,才能享受高温津贴,而停减工时的规定也只适用于35℃以上的室外露天作业,这根本未考虑劳动者在炎热的夏季上下班途中的辛苦。又如,只有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而中暑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在上下班途中中暑的,仍无法认定为工伤,这也不合理。三是保护手段单一、保护标准过低。根据补偿性工资理论,在劳动者的特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工作的环境或条件发生令人讨厌的变化,则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给予适当的补偿。这种补偿除了高温津贴以外,还应包括高温预防、高温管理、高温休假等内容。因此,有必要实行轮休、轮岗、放高温假、弹性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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