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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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等。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厂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2、上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安保科负责全公司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第二章特种设备购置第四条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办理申购审批手续。第五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第六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

3、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第七条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安保科书面报告。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

4、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第八条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安保科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第九条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第十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

5、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四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十一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

6、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做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

7、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安保科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安保科书面报告,并且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第十八条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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