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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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管理,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研究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我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方针,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第三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点支持对我国特别是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同时支持基础学科、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

2、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支持具有地区特色和民族特点的研究项目,发挥和发展我省的研究优势。第四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面向全省,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立项,保证重点。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资助。第二章立项第五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由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征集、发布。第六条申请承担资助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首先向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申报,由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初审。各地州市所属单位及个人申报课题,还须经地州市委宣传部初审。初审单位对初审合格的申报课题签署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要

3、求统一报送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第七条资助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一个课题只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和指导能力。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资助课题和省规划办资助课题未结项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第八条申请人如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的书面推荐。第九条申请人须按要求据实填写《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评审补偿费和电脑输入费。第十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对申报课题审核分类后,提交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学科评审小组评审筛选,经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审定批准后,由甘肃

4、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向立项课题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第十一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学科评审小组由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聘请我省各学科学术造诣深、思想作风正派的专家学者以及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组成。学科评审小组应本着公正和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审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表决。学科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与自己有关的资助项目时应予回避。第十二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鼓励研究人员,在年度课题指南范围内申报自筹经费课题,按程序评审立项,自筹经费项目的立项条件同于资助项目。第十三条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把课题列为本单位的科研重第三章经费第十四条资助

5、项目的科研经费由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从省财政拨款中列支,同时鼓励自筹科研经费。第十五条资助项目经费一次批准,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项目预留30%的经费,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后拨付。经费总额及分期拨款数额由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核批准。已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部门管理,财务部门监督使用。第十六条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包括:1、调研费:指为完成研究任务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费用,其标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2、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任务所必需进行的小型会议所开

6、支的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午餐补助等,伙食补助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3、资料费、上机费和审稿费:指研究工作所必需的资料、复印、打印、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和专家鉴定的成果劳务费,严禁购买与研究任务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物品。4、印刷补助费:指专著的的出版补帖和有重要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誊写费等。5、管理费:管理指规划项目代管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补偿费用。管理费按项目经费的3%提取,由课题承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掌握使用。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第十七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要协助监督项目经费的

7、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审查。第十八条课题负责人每年年底应向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书面报告研究进度情况和经费使用。对不按规定报告情况的项目,缓拨续款;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自行中止研究工作或课题负责人因调离甘肃而无法完成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对违犯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者视情节采取责令纠正、撤销资助、通报批评、不准申报国家和省规划办新课题等措施予以处理。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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