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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标题】黄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2012年第48号【颁布时间】2012-12-13【失效时间】黄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48号)《黄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2年12月13日 黄山市房屋专
2、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
3、安置房、房改房、售后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等,其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维修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第二章 交 存 第五条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和非住宅物业,以及住宅小区外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交存维修资金。 属于一个业主所有、独立于小区之外,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不交存维修资金。
4、第六条业主应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将首次维修资金按规定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第七条 首次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交存。 第八条商品房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楼盘表及物业相关详细资料清单向资金管理机构足额交存维修资金。房屋销售后,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留用的商品房,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足额补缴。 第九条拆迁安置房维修资金按照新
5、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按规定比例全额交存。 第十条通过下列方式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更名的,已经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其资金结余部分随房屋产权权属同时更名过户。首次维修资金未交存或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30%时,业主应当按照现行交存标准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足额补缴。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七)其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情形。 第十一条办理
6、维修资金过户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三)身份证明; (四)房屋买卖合同、赠予证明、继承或受遗赠证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业主申请房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由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维修资金足额缴纳证明。 第十二条业主未按上述规定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维修资金退款: (一
7、)房屋灭失; (二)重复交存; (三)面积误差; (四)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办理维修资金退款提交下列材料: (一)维修资金退款登记表 (二)经办人、产权人身份证明; (三)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四)房屋产权证注销证明; (五)分户图(面积误差退款时提交);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机构收取维修资金,应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业主应当主动按照现行交存标准及时续交。 维修资金
8、续筹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在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续筹的具体实施方案报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续筹有困难的业主,经所在单位和社区证明,可由业主及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业主个人维修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费用后,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公共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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