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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北京市节能减排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0〕810号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4日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总结“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的成绩,推进“绿色北京”建设,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制定了《北京市节能减排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四日 北京市节能减排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充分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及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立节能减排奖励资金,旨在强化将节能减排和空气质量
3、目标作为区县政府责任约束性指标,发挥区县政府在节能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各方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做好节约能源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三条 节能减排奖励工作实行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奖励资金与节能减排及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成果挂钩。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由市级财政安排。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范围包括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减排目标责任书、承担空气质量考核任务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在全市节能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对纳
4、入奖励范围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节能减排指标和空气质量考核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业绩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条件详见《北京市节能工作奖励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区域污染减排奖励实施细则和空气质量改善奖励使用安排》。 第三章奖励工作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节能减排奖励工作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成立节能减排奖励工作小组共同组织,每3年开展1次,以荣誉与物质相结合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人力社保局组织节能表彰及
5、奖励工作;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组织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表彰及奖励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年度节能减排奖励计划和程序,并核拨奖励资金。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用能单位要认真落实本办法,依照规定程序申领、使用奖励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节能减排奖励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用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申报奖励资金,荣获节能减排奖励的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执行。
6、 第十一条 节能减排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区县、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奖励资金。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分别依照《北京市节能工作奖励实施细则》、《北京市区域污染减排奖励实施细则和空气质量改善奖励使用安排》的具体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4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区域污染减排奖励暂行办法》自本
7、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北京市节能工作奖励实施细则 2.北京市区域污染减排奖励实施细则和空气质量改善奖励使用安排 3.北京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奖励标准 附件1: 北京市节能工作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针对本市18个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的节能先进区县奖励。 (二)针对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社区、街道、村镇、学校、医院等单位中的节能先进单位奖励。 (三)针对各先进区县和单位中的节能先进个人奖励。 二、奖励标准与条件 (一)节能先进区县。
8、 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超额10%以上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且年度节能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授予年度节能先进区县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25万元。表彰按节能考核得分排序,每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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