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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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发布时间:2009-8-69:25:04访问次数:160次[字号:大中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全市节能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杭州市超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地区和企业。  二、奖项设置  评选活动设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节能先进企业、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节能工作先进个人。  三、评选原则  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客观、择优的原则。  四、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一)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萧山区、

2、余杭区和五县(市)凡超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20元。其他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凡超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5元。  在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地区进行奖励的同时,对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未完成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的,按未完成的节能量每吨标煤罚款20元。其他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未完成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的,按未完成的节能量每吨标煤罚款15元。  节能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对节能降耗项目的投入

3、,不得用于对政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区、县(市)政府,要及时将处罚资金上缴市国库;对未及时上缴处罚资金的区、县(市),由市财政局实施年终扣款。处罚资金纳入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二)节能先进企业。  对与各级政府和部门签订节能目标责任制,并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节能成绩突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达到85分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在各区、县(市)推荐的基础上,评选出60家(其中商贸旅游企业10家)为杭州市节能先进企业,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每家

4、4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节能降耗项目的投入。  (三)节能工作先进单位。  对为完成全市节能目标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经区、县(市)推荐,评选出10个杭州市节能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四)节能工作先进个人。  对为完成本地区、本企业和本单位节能目标作出突出贡献的节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经推荐,评选出100名杭州市节能工作先进个人(其中企业人员80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20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对企业的节能工作先进个人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  五、考核标准  由市节能办制定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并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区、县

5、(市)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的依据。  六、申报评选程序  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节能办负责。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个人可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推荐,并将推荐材料报市节能办。推荐单位要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节能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提交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市政府批准。  八、奖金来源  节能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九、加强督管  加强对节能奖评选工作的管理。参评单位、企业、个人有弄虚作假

6、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项并收回所发奖金,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十、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奖励办法。  十一、本办法由市节能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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