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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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眼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第一部分  概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生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5年多来,医疗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医疗纠纷发生数量每年11%速度递增(江苏省卫生厅2005年专项调查,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至2005年4月,全省共发生医疗纠纷11089例,年增幅30%。近三年来仍处于高发趋势)。(一)医疗纠纷争议上升的原因一是患方原因二是医方原因三是其它原因1、患方原因:(1)患方的法律和维权意识提升。(2)患方在认识上的偏差。(3)患方动机不良(医闹事件时有报道)。2、医方原因:(1)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过失行为。

2、(2)医务人员用语或通报病情不当。(3)医务人员病历书写及管理不当。3、其它原因(1)法律法规的缺陷。一是在适用法律(规章)上争议;二是《条例》规定不详尽(经济赔偿数额规定争议)(2)患方代理律师为私利而鼓惑患方进行缠诉、滥诉。(3)新闻媒体的不当宣传(正面宣传较少,负面报导多)。社会舆论同情“弱势群体”(4)经济因素。(二)解决医疗纠纷建议1.从解决自身存在问题入手。2、从构筑医患关系平台入手。3、从应对暴力事件和诉讼入手。1.从解决自身存在问题入手(1)完善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机制。(2)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切实保证医疗安全。一是完善诊疗护理规章制度。二是组织落实

3、诊疗护理规范。(3)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修养。2、从构筑医患关系平台入手(1)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的理念。(2)设立专门机构处理机构。(3)完善医疗争议事件处理规章制度建设。3、从应对暴力事件和诉讼入手(1)建立“争议处理告知”和“及时取证”机制。(2)积极准备材料应对诉讼。(三)目前处理医疗争议事件中的几个难点问题(1)关于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争议。(2)关于存在缺陷的、非医疗事故案件赔偿数额高于医疗事故案件赔偿数额法律适用的争议。(3)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争议。关于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医方具有证明其有无过错或有无侵权行为及因果关系的优势(患方为

4、弱势)。患方也应当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1)目前病人及家属存在的损害事实;(2)接受诊疗情况;(3)与医方交流、沟通情况。关于病历资料(包括其它医疗文件)举证责任规定(1)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由其保管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法院将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2)医疗机构涂改或者违反规定修改病历资料,导致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患方拒绝提供由其保存的门诊病历资料或者在抢夺医疗机构保存的病历资料后篡改、销毁、拒不归还,导致医疗机构不能举证或举证困难的,法院要求由患方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具有过错承

5、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患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关于医疗过程中实物举证规定《条例》第十七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需要提示的是:(1)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对可能是导致医疗意外的各种实物的收集、保管。(2)在患方已经提出并已经实际封存相关实物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尽早告知患方,让其提出进行相关鉴定事宜。(3)在申请鉴定时,原则上就近指定检验机构。(4)在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可先行垫付检验费用。关于尸体检验情况的举证规定对于患者死亡原因不明,需要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亡原因的,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是否告知以签字为准。如果因家属拒绝或拖延时间,导致尸体检验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亡

6、原因判定的,医疗机构则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五)并发症指患者在接受医方的诊疗过程中,医方依据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或虽然能够预见,但不能避免和防范,或能够预见且能够防范的不良后果。并发症的发生与原有疾病有关联,与手术(检查)或治疗多有密切联系,即并发症是在对原有疾病进行手术(检查)或治疗的过程中发生的。并发症分类:根据并发症能否预见和防范,可将并发症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不可预见(无法意料)不能防范;二是可以预见难以(不能)防范;三是应当预见能够防范。1、第一种类型(免责型)此类型有两种情形:一是患者自身存在某些隐性的或

7、潜在的生理缺陷或疾病,因诊断或治疗而诱发生理缺陷或疾病发生突然变化,从而造成患者的伤害,且这类伤害往往事前无法查出或不能判定;二是患者于诊疗过程中所发生的并发症属于极少发生或罕见的,且此类并发症尚未列入诊疗过程中的常规防范措施(可能文献偶有报导)。2、第二种类型(条件性免责型)一是医方已经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二是履行了告知义务;三是已经实施防范措施和观察注意义务,且在并发症出现后,采取相关救治措施。由于此类并发症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还没有特殊有效的防范措施或因患者个体差异而无法避免,属于“可以预见,不能防范”并发症。只要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实施上列三个条件要求,

8、即使发生了并发症,也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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