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987141
大小:75.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9-07-16
《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津金融办〔2008〕6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进一步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市金融服务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
2、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市金融办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监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小额贷款 试点 管理办法 通知 (共印100份)14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2008年9月1日印发 附件: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3、 为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进一步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
4、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经批准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除在天津市市域范围内按规定发放小额贷款外,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
5、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以“科学审慎、风险可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为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与推动工作。14第二章 股东资格与股份 第五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经审核批准,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
6、入股,并依《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主发起人,下同)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存续,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运营规范,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连续三年赢利且累计赢利不低于1500万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的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7、 (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资金充实、财务真实清晰; (四)近两年连续盈利。 第七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法律和管理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金融、法律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
8、历,并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 14(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长和总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总经理必需具备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从业经历,同时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业人员应具备银行业或相关经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