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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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总 装 备 部第 13 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4年12月14日公布的《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5年5月26日公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

2、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5号)同时废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部 长 李毅中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部长 常万全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

3、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根据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

4、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具体分类在许可目录中规定。许可目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共同制定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会同总装备部制定许可目录;  (三)受理、审查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批、颁发、撤销、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

5、变更、延续及注销;  (四)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总装备部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协同管理。总装备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会同编制许可目录;  (三)协同审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申请、发放、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对行政处罚提出意见;  (四)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派出的驻相关单位或者地区的军事代

6、表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  (五)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内违法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和行为,并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处理建议;  (三)协助国防科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第一类许可的单位进行现场

7、审查;  (四)协助国防科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第一类许可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派驻军事代表机构按照军队内部职责分工协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派驻地区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防科工局按照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要求,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对第一类许可实行数量限制。实行数量限制的具体专业或者产品和限制数量另行规定。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8、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申请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三)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申请从事危险品生产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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