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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庆阳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办法庆办发〔2011〕56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农村实用人才迅速成长,逐步建立一支高效实用的农民技术人才队伍,加快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是表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称号。凡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林果、园艺、农业机械、农村能源、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经营管理等行业工作,身份为农民并已被认定的农村实用人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均可申报参加评定。第三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分
2、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四个等级。其中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为初级职称,农民技师为中级职称,农民高级技师为高级职称。第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分为种植、养殖、工程(农业机械、林果、园艺、农村能源等行业)、农村经营管理四大类。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五条 评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必须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学历和专业工作资历。参加评审技术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为科教兴农、发展我市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凡
3、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罚后仍屡教不改者,在技术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职业道德败坏在群众中影响恶劣经教育无明显好转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和晋升。第六条 各职务级别评审条件:(一)农民技术员具备下列第1款和第2、3款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为农民技术员:71、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者;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者;初中毕业生从事本专业二年以上、高中毕业生从事本专业一年以上生产实践,并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工作,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者。2、在科
4、技人员指导下能在生产中从事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能解决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并能进行分析和小结。3、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明显。(二)农民助理技师具备下列第1款和第2、3、4、5款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或晋升为农民助理技师: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四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技术工作中有一定成效者。2、能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能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3、能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计划
5、,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能撰写一般技术工作小结。4、能向群众传授本专业的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一般的技术咨询起带头作用。5、经过乡(镇)以上实用技术培训的村、组干部、科技专业户、科技致富能手。(三)农民技师具备下列第1款和第2、3、4、5款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为农民技师:1、取得农民助理技师四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72、在生产工作中,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3、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
6、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技术咨询,并能撰写技术工作总结,可以指导农民技术员开展技术工作。4、本专业技术工作动手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在当地有一定影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5、受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科技致富能手或其它专业技术荣誉称号。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不到四年的,如达到上述5条中的2项,可破格晋升;没有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资格的,如达到上述5条中的3项,可直接破格晋升。(四)农民高级技师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0年,大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5年,中专学历从事农业
7、技术工作20年,且取得农民技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评定为农民高级技师。1、由于农业技术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者,如劳动模范、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农产品经销大户、致富能手、中华农业科教农户奖等;或获得市委、市政府、省直部门表彰2次(个)者;或获得县委、县政府、市直部门表彰4次(个)者。2、本人的产品被推选参加省部级博览、展览会的。3、本人被委派、聘请,为外县、市、省农民做过经验介绍或技术传授,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4、在省级农业刊物
8、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2篇;或国家级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1篇。7学历、年限、台阶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如达到上述4条中的2项,可破格晋升;其中二项不符合要求的,达到上述4条中的3项,可破格晋升;如达到上述4条中的4项,可不受台阶、学历、年限的限制,直接破格晋升。(五)在农村从事医疗、经济管理、财会、市场营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按本实施细则的推荐程序要求和有关专业考试报考条件报考相应专业的资格考试,通过参加社会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第七条 少数确有特殊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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