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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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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三条(用人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2、依据)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三条(用人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
3、证〉制度暂行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三条(用人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
4、范围) 凡按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三条(用人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第四条(评价计分体系) 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加分
5、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第五条(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 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35周岁以下 10分 2、36??50周岁
6、 5分 3、51周岁以上 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博士 25分 2、硕士 23分 3、学士 21分 4、大学本科
7、 20分 5、大专(高职) 10分 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 0分 (三)受聘情况 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 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 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 5分 4、未受聘
8、 0分 (四)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 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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