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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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核准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 第四章境外投资行为规范 第五章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

2、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返回第二章核准   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

3、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4、   第九条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条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

5、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十一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

6、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

7、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企业开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对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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