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

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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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已经2008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孟学农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规范运动员的招聘与退役安置,保障体育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技体育人才包括体育后备人才和运动员。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具有一定体育潜质,通过选拔进入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参加体育训练的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体育运动训练单位(以下简称训练单位)招聘、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享受试训体育津贴或者体育津贴的人员。运动员包括试训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及优秀运动员的培养和退役安

3、置,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与退役安置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财政、公安、人事、劳动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兴办、资助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鼓励组织和个人支持、资助运动员的培养。第二章 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第六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体育训练和竞赛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

4、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文化教育的监督管理,保障体育后备人才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八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设置开展训练的体育项目。县(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校、依附体育场馆、与普通中小学校联办等形式,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没有成立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县(区)应当依托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培训机构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设区的市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做好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保证体育后备人才的输送质量。第九条 纳入国家教育

5、序列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与同级别的普通学校享有同等权利。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为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创造条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并在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确定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培养规划将符合条件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确定为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第十一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根据体育项目选材标准选拔体育后备人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跨行政区域选拔体育后备人才。鼓励中小学校和其他组织、个人向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推荐、输送具有一定体育

6、潜质的青少年和儿童。第十二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与体育后备人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体育训练、文化教育、费用、待遇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培养协议做好体育后备人才的文化教育工作;应当遵循运动训练规律和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按照国家青少年儿童教学训练大纲开展体育训练工作。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举办青少年儿童体育竞赛活动,促进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第十五条 体育后备人才应当注册登记。设区的市、县单项体育协会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体育后备人才每年进行一次注

7、册登记,由设区的市单项体育协会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向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第十六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必须按照设区的市体育运动学校或者训练单位的需要输送体育后备人才;必须在满足设区的市体育运动学校和训练单位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人才交流活动。体育后备人才培训机构向训练单位输送人才,可以向训练单位收取培训费。第三章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与培养第十七条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应当在编制内进行,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十八条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每年进行一次,由训练单位提出招聘计

8、划,经省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第十九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在公开招聘优秀运动员前,可以组织一定规模人员进行试训。试训运动员人数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报省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项目特点确定。第二十条 试训运动员通过定向选拔、推荐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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