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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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管,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三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第二章职

2、责第四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负责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二)组织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开展,并会同市卫生局组织推动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三)负责组织检查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四)组织对本市发生的突发、群发、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必要时,向市卫生局报告;(五)通报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

3、测情况和再评价结果;(六)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第五条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药品监测中心)承担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相关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的收集、核实、评价、报告和反馈工作;(二)推动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开展;(三)负责市药监局批准上市的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再评价的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和技术工作,研究建立医疗器械再评价的方法和程序;(四)负责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专家库的管理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系统的运转及维护

4、;(五)负责实施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六)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文献资料的检索、收集和分析,承担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的方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七)对本市发生的突发、群发、死亡或严重伤害事件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开展调查、核实、评价和上报工作。第六条 药监分局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推动本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开展;(二)负责检查本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5、;(三)对发生的突发、群发、死亡和严重伤害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责任主体,对其获准上市的医疗器械承担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定期收集政府部门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管政策法规与安全性信息,结合企业生产情况,为本企业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提供参考;(二)收集本企业上市医疗器械产品国内外不良事件信息,进行跟踪与分析研究,采取措施,减少和防止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三)建立由企业负责人签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文件,内容应至少包括不良事件的发现、报告、调查和评价等内容,

6、明确不良事件的收集方法、报告原则、上报程序和时限等。同时,企业应在机构设置、人员岗位职责、监测工作考核、人员培训和监测文件的管理上做出相应规定,并对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建立包含突发、群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五)明确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部门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企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六)开展本企业内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培训、教育与考核工作;(七)生产企业应当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纳入其内部工作考核范围内;(八)配合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药品监测中心做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九)应当建立相应制

7、度和采取措施,以保证其产品的可追溯性。第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责任单位,承担本企业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定期收集政府部门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管政策法规与安全性信息,结合企业经营情况,为本企业经营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提供参考;(二)建立由企业负责人签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制度,制度应至少包括不良事件的发现、报告、调查和评价等内容,同时企业还应在机构设置、人员岗位职责、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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