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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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参照全国质量奖,设立天津市质量管理奖。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质量管理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第三条质量管理奖评审遵循为组织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高标准、

2、少而精”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第四条质量管理奖每年组织评审,按照评审标准、组织的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组织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五条目前质量管理奖奖项设置有:大、中型企业,小企业,服务业,特殊行业。今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增加奖项。第三章组织机构、职责第六条质量管理奖评审机构由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和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第七条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区县主管

3、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组织名单。第八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负责实施质管理量奖评审,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单。第九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获奖组织进行监督和帮促。第四章评审人员第十条质量管理

4、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四)经历: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五)能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并具备自身独立性的能力;(六)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第十一条对符合

5、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由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系统的质量管理奖评审专业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确认为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并由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颁发证书。对取得资格的评审人员,要根据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与实践的发展不断地进行再培训。第五章评审标准第十二条经天津市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建议,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自2005年起天津市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标准吸收和借鉴了国外质量管理奖评价标准,注重组织从领导作用、战略策划、顾客和市场调查、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管理,直至售后服务

6、的全过程控制,更注重组织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能力,以及外部环境变化时组织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第六章组织申报条件第十三条组织应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报。第十四条申报组织必须是天津市境内合法注册与生产经营的组织,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二)近三年,有获得用户满意产品,并获天津市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称号;(三)认真贯彻

7、实施ISO14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组织三废治理达标;(四)组织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五)由所属行业或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对申报组织进行推荐,提出对申报组织的质量管理评价意见。评审中将优先考虑行业和区县双推荐组织。外资或独资企业可以不经推荐,直接申报。第七章评审程序第十五条组织申报。凡符合质量管理奖申报基本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组织经营质量管理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必要的

8、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天津市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第十六条资格审查。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评价意见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第十七条资料评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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