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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银川市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5年3月2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银川市市长:刘学军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银川市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鲜牛奶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生鲜牛奶质量,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鲜牛奶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牛奶,是指正常饲养的无传染病的健康奶牛生产的、未经加工的原料奶。 第四条 银川市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奶产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生鲜牛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域内生鲜牛奶的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生鲜牛奶的监督管理工作。 奶业行业协会在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奶产业发展规划,对规模化、标准化奶牛养殖和实行机构挤奶的单位和个人在
3、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培育与引进、新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第六条 生鲜牛奶的生产、加工和经营应当保证质量、公平竞争,稳定产销关系,促进乳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 奶牛饲养管理 第七条 生产生鲜牛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奶牛饲养场区(舍); (二)牛舍、牛体和挤奶用具清洁卫生,符合动物防疫条 件和卫生标准; (三)建立饲养卫生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两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检疫”制度等相应制度; (四)按照奶牛饲养操作规程进行标准化饲养; (五)配备与饲养量相适应的专业
4、技术人员; (六)稳定的无公害饲草基地或饲料来源。 生产鲜牛奶的单位或者个人所饲养的奶牛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验,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八条 奶牛饲养和挤奶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奶牛饲养、挤奶等工作。 第九条 生产设备应当定期消毒,保持清洁卫生。生鲜牛奶的储存、运输,应当使用无毒无害的容器盛装。 第十条 奶牛饲养使用的饲料、兽药和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违禁药物和添加剂。 第十一条 奶牛配种必须选用有资质的
5、种畜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优质冻精,不得使用低劣冻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生产、经营冻精和胚胎。 县级以上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奶牛繁育体系建设,制定并实施科学的奶牛改良计划。 第十二条 奶业行业协会应当对生产生鲜牛奶的单位或个人所饲养的奶牛进行系谱登记,并报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生鲜牛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奶牛实行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并建立免疫档案,佩戴动物免疫标志。 第十三条 饲养奶牛、生产生鲜牛奶的单位或个人发现患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奶牛,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
6、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农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奶牛防检疫制度,每年定期对奶牛进行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检疫。对检疫为开放型结核病和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的双阳性病牛,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奶牛交易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行。染疫病牛不得进行交易。 从外地引进奶牛或者奶牛销往外地的,应当报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经隔离观察15日确定为健康奶牛后,方可入圈或出圈。禁止从疫区引进奶牛。第三章 收购和销售管理 第十五条 收购生鲜牛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禁止出售和收购下列生鲜牛奶: (一)乳腺炎奶
7、和乳房创伤奶; (二)产后7天内的初奶和产前15天内的末奶; (三)应用抗生素药物期间和停药5天内的牛奶; (四)患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传染病牛所产的牛奶; (五)掺杂、掺假、变质的牛奶; (六)使用违反《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饲喂奶牛所产的牛奶; (七)没有按《动物防疫法》规定接受强制免疫的奶牛所产的牛奶; (八)其他不符合安全性牛乳质量标准的牛奶。 第十七条 生鲜牛奶加工单位、收购生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与生产生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稳定发展、合同定购、以质论价的原则,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
8、作机构。三方之间应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购销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履行地、履行期限; (二)一定期限内的购销数量; (三)收购标准; (四)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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