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渝府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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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出让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必须在土地有形交易场所公开交易,并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等经营性市政项目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租赁),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和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收

3、回土地后出让的(本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除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以下简称招拍挂)。土地招拍挂的交易规则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国土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投资(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规划、财政、环保、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土地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土地供应重大事项有关部门会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土地成本评估(审核)机制。即根据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等,评估(审核)其

4、市场交易参考价格。   第六条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开发区的土地交易统一在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土地交易,在本区县(自治县)土地有形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第七条 土地交易机构提供土地交易服务的,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第八条 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修订基准地价,定期调整土地级别,确保政府的收益。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土地出让金系指政府应收的级差地租。 第二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国有

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确定的用途和年限让与(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租赁)价款的行为。   土地出让(租赁)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出让(租赁)的土地应当是经整治达到“三通一平”的熟地。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规定,土地出让前应由有资质的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整治。主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由市级储备机构储备整治,区级土地储备机构可对零星旧城地块储备整治。储备机构申请储备

6、整治土地,须向所在地国土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11月前将本地区下一年度拟出让的国有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市国土部门,市国土部门会同建设、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国土部门依据批准的供地计划按拟供应的地块向规划部门函询用地规划条件。规划部门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及时发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以下简称《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拟供应宗地周边城市(镇)道路、绿化等城市

7、(镇)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道路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拓宽部分的土地、绿化等城市(镇)基础设施用地的征收(用)土地成本可计入拟供应土地的成本。对确因宗地供应时必须把周边城市(镇)道路、绿化等城市(镇)基础设施纳入出让地块一并建设的,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函》时应明确相关的经济技术指标,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出让前确定基础设施的建设主体、面积、工期、标准、规模、建成后的管理及权属归属,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   第十五条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建设总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以及须配备

8、的公共设施等。   附图应当包括:在1/500—1/5000现状地形图上标示,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包括±0.000以上及以下标高)、建设用地界线以及地块周边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对重要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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